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22)辽0181执1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民市
被执行人:新民市城区第一小学,住新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市城区第一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81执17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文
审判员 赵国新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