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2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作出的(2022)辽052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2023年4月给付20万,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余款在2024年5月1日前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522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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