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2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作出的(2022)辽052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2023年4月给付20万,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余款在2024年5月1日前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522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