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12执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丹,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启超,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案件受理费113748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及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实体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徐立军
执行员  钟 诚
执行员  刘吉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