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

淮安市振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91民初3222号
原告:淮安市振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姚日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劲松,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刘伶台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安市振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振五金)诉被告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振振五金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中迪公司支付货款1021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31日,被告就采购钣金件与原告达成协议,后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未能付清货款,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中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淮安市××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属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就同一法律事实已经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便于审理,应当依法向淮安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