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

淮安市振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03民初7569号
原告:淮安市振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姚日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劲松,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刘伶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淮安市振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振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振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5元(原告已预交3035元),减半收取,计1517.5元,由原告淮安市振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兆海
人民陪审员  胡 山
人民陪审员  任爱红
二0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