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8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中民仲审字第0003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刘伶台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小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振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贾从飞,无业。
申请人江苏中迪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淮劳人仲案字(2015)第2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中迪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小丽、刘振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从飞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仲裁委查明,***2011年5月7日到中迪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1年10月28日,中迪公司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中迪公司与***分别于2012年5月30日、2013年5月7日、2014年5月7日三次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书,最后一份劳动合同2015年5月6日期满。2015年1月15日,中迪公司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作出通报批评并取消***2015年1月份提成工资。2015年4月3日,中迪公司向***送达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同志,你与公司2014年5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5月6日届满,公司决定与你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请你于接到本通知后至劳动合同期满前,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2015年4月7日,***按中迪公司规定填写员工离(辞)职手续办理表,经中迪公司同意后离职。***离职后到淮安丽辉电器有限公司工作。***要求中迪公司在领取失业保险证明上盖中迪公司公章,中迪公司以***已经找到新工作单位为由拒绝。***2015年3月提成工资、2015年4月工作期间工资和工作服费用已经由中迪公司支付完毕。***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计11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983.63元。2015年5月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另查明,中迪公司自2012年11月起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仲裁称,***于2011年5月7日到中迪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均工资为2400元/月。2015年5月3日,中迪公司书面通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中迪公司没有支付***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等待遇。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裁决:1、支付4个月经济补偿金9600元;2、支付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份的社会保险金4600元;3、支付2015年1月和3月提成工资1000元;4、支付工作服费155元;5、支付2015年4月工资2000元;6、支付绩效工资400元;7、支付因未及时加盖印章无法领取的失业金损失5000元。
中迪公司辩称:一是***于2015年4月3日收到中迪公司不再续签合同通知书后,因其个人原因,于2015年4月7日主动办理离职手续,属合同期内自动离职行为,不享受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二是2011年至2012年因***自己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有***不愿缴纳的承诺书和不愿意缴纳的申请书为证,完全是***的意愿表述。如果是***的权利受到损害,完全可在2014年10月之前进行维权。三是中迪公司扣发***2015年1月的生产提成,是因为***在生产操作过程中严重失误,依据《质量管理制度》对***进行的处罚;2015年3月份的生产提成已经发放,并且已经退还工作服费。四是***于2015年4月7日已主动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4月份工资已按实际出勤天数给付。五是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等情况,于年终发放,***已经离职,不符合领取条件,因此中迪公司不予支付。六是***已在其它单位上班,因此中迪公司没有配合其申领失业保险金。
仲裁委认为,***2011年5月7日到中迪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中迪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并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中迪公司与***分别于2012年5月30日、2013年5月7日、2014年5月7日三次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迪公司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2013年5月7日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迪公司未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纠正。2015年4月3日,中迪公司作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没有异议,并按中迪公司规定办理了离职手续,应当视为双方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中迪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迪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委对***要求中迪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在中迪公司工作3年11个月,中迪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7934.52元(1983.63元/月×4月)。***主张每月平均工资为2400元,与仲裁委查明的事实不符,仲裁委予以修正。
***2015年3月提成工资、2015年4月工作期间工资和工作服费用已经由中迪公司支付完毕,***再予主张,没有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中迪公司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取消了***2015年1月份提成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中迪公司支付2015年1月份提成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已于2015年4月7日与中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迪公司领取绩效工资的条件,***主张由中迪公司支付绩效工资,没有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中迪公司已经为***依法缴纳了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费,***从中迪公司离职后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故仲裁委对***要求中迪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关于中迪公司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没有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委不予理涉,***可向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法律规定,裁决:一、由中迪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34.52元。二、对***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迪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称:1、***系主动离职,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2、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因***要求而订立的,仲裁委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称:1、中迪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6种情形;2、中迪公司应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中迪公司书面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中迪公司称***系主动离职不是事实。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本院审理中,中迪公司经本院释明,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在仲裁委审查期间未提供离职手续办理表,同时称离职手续办理表由中迪公司保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应就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对本案进行审查。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迪公司以***隐瞒离职手续办理表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离职手续办理表由中迪公司自行保管,并未在***处。且中迪公司已于2015年4月3日书面通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又与***办理了离职手续,应为中迪公司与***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迪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中迪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迪公司请求撤销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人仲案字(2015)第2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迪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素晴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钱明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鲍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