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2037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庆阳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京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庆阳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3040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被告**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庆阳能源化工办公楼旧楼维修改造工程,被告将此工程的内墙刷白和外墙真石漆发包给原告施工,口头约定内墙刷白每平米价格为12元,外墙真石漆每平米价格为35元,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经核算,工费合计193102.32元,被告已支付162700元,下剩30402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庆阳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庆阳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庆阳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述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