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庆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庆阳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甘1002执68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庆阳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庆阳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6739.82元,案件受理费2747.25元,由被执行人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庆阳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执行款29487.07元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7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342.31元已由被执行人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甘10民终7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