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8民初38号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北大营集贸大市场西62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荣一,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北大营28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二街道六十居委会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彤,黑龙江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备进行和解,遂向法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