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7民初1002号
原告:***,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住甘肃省环县。
被告: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庆阳市西峰区秦霸岭别墅区一排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 越
书 记 员 包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