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7民初1002号

原告:***,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住甘肃省环县。

被告: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庆阳市西峰区秦霸岭别墅区一排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 越

书 记 员 包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