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27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执行人: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晓明,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45000元。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582元。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西郊支行账号********中有存款454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西郊支行账号*********中有存款45462.5元。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582元。本案一次性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甘1027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582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