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路刚与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1027民初3139号
原告:路刚,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秦霸岭别墅区西一排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路刚与被告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龙华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庆阳龙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庆阳龙华公司支付其剩余工程款4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路刚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1日,其与庆阳龙华公司签订《绿化工程挂靠协议》,约定其挂靠庆阳龙华公司进行镇原县2015年新城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工程施工,挂靠期限为2年,挂靠期间其以庆阳龙华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庆阳龙华公司按工程款的1.5%收取管理费,并在收到工程款三日内转给其。协议签订后,其便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该工程发包方镇原县农发办于2016年8月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将工程款分次打到庆阳龙华公司指定的账户下。2018年2月27日,其与庆阳龙华公司进行结算,庆阳龙华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及保证金共120000元,庆阳龙华公司给其出具证明及欠条各1份,并承诺于2018年8月1日前付清。后经其催要,庆阳龙华公司分两次给其支付工程款75000元,下欠工程款45000元。至今未付,遂提起诉讼。
诉讼中,庆阳龙华公司承认路刚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庆阳龙华公司承认原告路刚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路刚工程款4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庆阳龙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