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财保561号
申请人湖北鑫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2-20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祝洪,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湖北博大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马号街**。
法定代理人陈某,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鑫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祝洪、湖北博大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鑫益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益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祝洪、湖北博大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曾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