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271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与金星路交叉口金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东50米颐和明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4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655844.2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毛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