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

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中能环科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6财保19号
申请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与金星路交叉口金岱工业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上街中能环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郑州市上街中能环科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上街中能环科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