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财保90号
申请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2700000元的担保金额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