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

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财保39号
申请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与金星路交叉口金岱工业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307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163078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307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