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463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卫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坤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杰峰。
原告张小旦与被告郑州万通宏泰钢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小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小旦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