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628号之一
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谭晓彬,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洪富,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路15号青澳商业广场门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冶汇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203号(农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希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陈希平。
被告:石海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汇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希平、石海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炳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