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恢4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湖北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路15号青澳商业广场门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石浩天,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恢426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皮雨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