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钧越国际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7执45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浩龙世纪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西大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贾建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钧越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地5号-3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向军。
申请执行人北京浩龙世纪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钧越国际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浩龙世纪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9008号法律文书要求北京钧越国际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浩龙世纪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150 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钧越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北京钧越国际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亦将该账户冻结。另,本院已对北京钧越国际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向军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北京浩龙世纪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钧越国际装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京0117民初900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浩龙世纪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钧越国际装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对北京钧越国际装饰有限公司应给付北京浩龙世纪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150 0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振宇
二〇一九年 三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