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7号
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系开平市三埠恒达建筑装饰工程部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