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7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德业花园76幢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上诉人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达成和解,其已经支付了全部工伤保险赔偿款为由,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淑敏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