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02财保95号
申请人:东营区顺达水泥制品销售中心,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哨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F9GHC5A。
经营者:***,女,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山东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7131478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营区顺达水泥制品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山东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区顺达水泥制品销售中心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区顺达水泥制品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东营区顺达水泥制品销售中心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