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459号
申请人:***,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山东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金领国际A座8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713147872。
法定代表人:李春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