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613号
申请人:泰安高新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7999号。
被申请人: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振华路圣康医院北临。
根据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民再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6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戚桂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