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10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高新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
被执行人: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嘉德现代城主入口商铺**机构代码75829505-X。
申请执行人泰安高新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5)泰山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高新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德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