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刘进军,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刘军,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李士国,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马芷君,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庞秀珍,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进军、刘军、李士国、马芷君、**、庞秀珍、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鲁098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云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