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恢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杜晋生,理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嘉德现代城主入口商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国,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0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变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房产及土地进行了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顶。
4.本院于2021年10月作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桂亮
审判员 刘德会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