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02民初1701号
原告:***,男,19××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告:***,男,19××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甲重,******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