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02民初3789号之一
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某东街以北、××以东土地一宗(使用权面积1913平方米),土地证号某某用(某某)第某某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翠
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