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华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华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姑苏民催字第0043号
申请人长兴华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五通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兴华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3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24843366,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苏州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广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苏州姑苏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4年5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兴华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娟霞
审判员  姚翊贤
审判员  卞惠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