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家美、卫功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家美,男1989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卫功军,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志友,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功陆,男1976年7月0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0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2号东海星城四期12幢28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兵。

被执行人: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美庐花园0区46栋。

法定代表人:*防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卫功军、卫志友、卫功陆、***、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23执88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卫功军、卫志友、卫功陆、***、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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