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家美,男1989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卫功军,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志友,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功陆,男1976年7月0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0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2号东海星城四期12幢28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兵。
被执行人: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美庐花园0区46栋。
法定代表人:*防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卫功军、卫志友、卫功陆、***、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23执88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卫功军、卫志友、卫功陆、***、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