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5431号
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街道杨桃路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53225256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2号东海星城四期12幢2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18622X。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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