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4民初6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花园回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4976674T。
法定代表人:周旅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2号东海星城四期12幢2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18622X。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皖1504民初609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账号12×××30中的存款1550000元。2019年5月17日,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账号12×××30中存款1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张笑琳
人民陪审员  李善桂
人民陪审员  朱永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崔祝全
书 记 员  董 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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