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财保3969号
申请人:安徽威尔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小区**3、4号底层门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8081565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研发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8759586X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人安徽威尔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科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威尔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科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