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02民初1226号
原告:安徽威尔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安徽威尔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威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尔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尔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付货款17450元,违约金2210元(从2019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19%计算至2019年9月1日,期后按照年利率19%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196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格力商用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回原告采购空调一批。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安装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为盼!
***辩称,我记不清合同的签字是何时何地签订的,对签字有异议,我不认可合同上签字是我本人所签的。
威尔威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格力商用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辅材确认单、收款统计表。***质证意见,合同、辅材确认单不是自己的签名。本院认定意见:***虽提出不是自己签名并当庭提出鉴定,***并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及预交鉴定费用,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案为证,对威尔威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威尔威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销售及安装合同、辅材确认单予以证明,***虽不认可签名是其本人,但未提出鉴定申请,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威尔威公司已按约向***提供了货物,***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威尔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50元及违约金(以17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