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13655号
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
法定代表人:胡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文,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文强
人民陪审员张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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