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皖0102民初12594号
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97069608U。
法定代表人:胡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文,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华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59898J。
法定代表人:唐鹏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3757元;二、判决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27374.7元,以上款项合计81131.7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沥青路面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国轩厂房沥青混凝路面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合同对铺筑沥青面积、工程量、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施工结束后,原被告与2015年11月10日对沥青路面摊铺工程量进行测量确认:原告新铺筑路面3公分厚度3325平方米,8公分厚度2491平方米,总工程款为273747元。按照付款约定,被告应在施工结束于2015年10月底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2016年2月7日至2017年1月24日,被告共付款219990元,余款53757元一只未付,应当按违约条款约定向原告承担工程总造价的10%违约金。对被告拖欠的工程款,原告曾多次催要,均未果。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若不按时支付承担10000元违约金。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吴 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