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830号
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
法定代表人:胡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文,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国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原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冯秀娟
书记员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