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1965号
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娜,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97069608U。
法定代表人:胡家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32元,减半收取计12016元,由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陶艳艳
书记员刘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