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257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松,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9706960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