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17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97069608U(1-3)。
法定代表人:胡家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10-10)。
法定代表人:程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5645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885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14元、案件执行费427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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