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浩邦锐兴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浩邦锐兴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6992号 原告:游钱兵,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浩邦锐兴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区创安路18号**广场2#18层14**(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853317606。 法定代表人:袭祥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僖、陈虓,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游钱兵与被告福建浩邦锐兴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原告游钱兵以与被告福建浩邦锐兴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钱兵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钱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计2976元,由原告游钱兵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