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6992号
原告:游钱兵,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浩邦锐兴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区创安路18号**广场2#18层14**(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853317606。
法定代表人:袭祥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僖、陈虓,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游钱兵与被告福建浩邦锐兴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原告游钱兵以与被告福建浩邦锐兴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钱兵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钱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计2976元,由原告游钱兵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