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鑫启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4民初5703号
原告:安徽省鑫启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西黄山路1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9425693XT。
法定代表人:张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鑫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55295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安徽省鑫启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安徽省鑫启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安徽省鑫启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鑫启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徽省鑫启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