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0233号
原告: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科创展示中心1栋A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JEFW08。
法定代表人:金小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鑫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552951L。
法定代表人:夏俊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其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本起纠纷,遂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邢亚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