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1747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6月5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鑫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55295。
法定代表人:彭东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福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洋洋
书 记 员 罗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