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1741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鑫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552951L。
法定代表人:夏俊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仁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甄 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