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双峰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1财保779号 申请人:双峰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双峰县永丰街道复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565939541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鑫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552951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双峰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双峰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85元,由申请人双峰县**建筑劳务有 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