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1执保1164号
申请人:双峰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双峰县永丰街道复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565939541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鑫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552951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双峰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湘1321财保7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保全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安徽巢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营业部账号3405********_1有存款253000元,本院对上述账号进行了冻结,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1321财保77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贺 佳